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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家屯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招标公告

· 2024-07-23
公告信息
(苏家屯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苏家屯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08月13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4-210111-00050
项目名称:苏家屯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1,400,000.00
最高限价(%):100
采购需求:

本项目共计 1 包组, 包号为 00 1 预算金额: 1400000 比率 最高限价: 100% 包组内不允许缺项

项目概述

不作为实 质性要求或 评分依据 供参考。

序号

内容

说明

1.

项目背景

苏家屯区现有党政机关公务用车 346 现需择优选取一家保险公司承担苏家屯区公务用车保险定点服务

2.

执行依据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办发〔 2013〕13号)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 2017〕71号)

《辽宁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辽委办发〔 2018〕109号)

《沈阳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沈委办发〔 2019〕5号)

《苏家屯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沈苏委办发〔 2020〕34号)

3.

项目目标

承担苏家屯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保险定点服务

4.

项目内容

承担苏家屯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保险定点服务

5.

项目范围

苏家屯 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约 346 辆的车辆保险服务

6.

需求分析

7.

与前期项目的关系

组编 001

组名称 苏家屯区公务用车定点保险

序号

服务名称

品目分类编码

计量单位

数量

比率最高限价

1

其他保险服务

C18049900其他保险服务

1

100%

报价要求 :

1.在国家最新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提供优惠比率。

2.本项目按照比率报价,投标人按照2022年12月30日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商业车险自主定价系数浮动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规〔 2022〕23号) 中规定范围之内的车辆商业险自主定价系数(简称投标比率)作为投标报价。 商业车险自主定价系数浮动范围【 0.5-1.5】

备注:如国家标准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最优惠价格调整。

一、 技术

序号

服务名称

服务需求

重要提示:实质性要求及重要指标用 ★标注(★必须标注在序号前),★标注项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投标文件无效。

是否要求

供应商提供其他符合性证明材料

1

其他保险服务

★(一)承保基本服务要求

1 .供应商与采购单位协商后确定本项目承保、理赔及其他服务的负责部门、负责人及服务专员,为投保人提供上门服务,并按照要求提供人员配备名单,具有提供全年365天,每天24小时的保险服务能力,为投保人提供上门服务,并按照要求提供人员配备名单。

2 .供应商提供的保险及服务需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符合相关标准。

3 .供应商具有先进完善的信息系统服务水平,具备网上办理服务功能,满足对续保车辆、新购车辆相关保险手续、出险车辆、理赔项目、退保、保险变更维修费用等方面数据的即时查询、统计需求,并按照要求的时间和数据格式,及时提供保险服务的明细信息。供应商自行承担因建立信息传输网络而发生的己方网络建设费及维护费。

4 .每月按照双方约定,派专人提供上门服务,协助投保人填写《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完成出单事宜,并按要求及时将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派专人送达投保人。

5 .新购车辆于购车当日办妥保险手续,续保车辆在保险到期2个工作日前办妥续保手续,同时按要求将有关单据及时送达投保人。

6 .供应商保证在接到车辆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二)理赔服务

1.接报案。

设立 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可全年365天随时接受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案,供应商应认可被保险人事后出具的合法有效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

2.现场查勘。

接到报案后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应立即指派专人到达事故现场,苏家屯区内应在 1小时内,苏家屯区外应在2小时内到达(符合快速理赔程序的,按照沈阳市相关规定执行)。如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修理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理算依据。如被保险人当时无法拍照,可不提供现场照片。

3.拖车服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如被保险人需要,应提供拖车服务,苏家屯区内拖车应在 1小时之内、苏家屯区外拖车应在2小时之内到达事故现场;如无法或不能及时提供拖车服务,应接受被保险人提供的拖车发票,拖车费按照物价和公安部门标准执行。

4. 定责定损。

( 1)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应当按照以下约定及时定损:

A.对于常见车型,在接到报案后:

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 5,000元以内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至50,000元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00元以上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

B.对于稀有车型,应会同被保险人共同确定损失金额;

C.当和被保险人就赔偿结果无法达成一致时,应指定双方认可的具有省级资质的车辆损失价格认证机构进行损失鉴定,并由供应商负担有关鉴定费用;

( 2)如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 3)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在接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后3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拒赔通知书》。

5.车辆修理。

车辆出险后,被保险人可自行选择维修厂修理受损车辆,也可选择供应商提供的推荐修理厂及专修厂修理受损车辆。受损车辆在双方共同认可的资质合格的修理厂或专修厂修理,定损应和修理厂或专修厂共同完成。受损车辆的维修以修复为原则,但涉及车辆行车安全的关键零部件 (如:刹车系统、转向系统),应同意一律予以更换。受损车辆更换零部件应为主厂件、原配件。受损车辆在供应商推荐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对于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可凭保险单无需先行支付修理费用,车辆修理完毕,被保险人向修理厂提供完整的索赔资料和委托书后,由修理厂代为索赔。

6.索赔材料递交。

接到被保险人索赔材料后应立即审查核实,若认为有关证明或材料不完整,应立刻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被保险人应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材料。若在接到索赔资料后 1个工作日内未给予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认可索赔资料的完整性。对于非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可凭相关部门(如物业、单位车辆管理部门等)的事故证明,向供应商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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