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远县标准化考场升级改造项目更正公告2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czdycg202502-014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定远县标准化考场升级改造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2月19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一)质疑回复
质疑事项1:企业综合实力-业绩评分设置不合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以来具有标准化考场业绩,每提供1份业绩得2分,满分4分。这一评分标准存在局限性。仅认可标准化考场业绩,忽视了企业在教育信息化其他紧密相关领域的业绩。如在校园网络建设、教育视频监控系统搭建等方面有丰富经验的企业,这些项目在技术运用、项目实施流程和管理上与标准化考场升级改造有诸多相似之处,但因其不属于标准化考场业绩范畴,无法在此项得分,限制了企业展示自身综合实力。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本项目标准化考场升级改造涉及多种技术和服务的综合应用,仅以标准化考场业绩作为评分依据,过于狭隘,不能全面反映企业在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综合能力,与项目实际需求的适配性不足,违反该法规条款。
回复:本次采购内容为标准化考场升级改造,要求供应商提供标准化考场业绩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所设置,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按原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质疑事项2:6▲支持多转发分布式部署协同工作,支持媒体流分发,满足大路数高清视频流的转发需求条款不合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未对大路数给出明确量化标准,这使得供应商难以精准判断自身产品是否满足该项要求。不同供应商对大路数的理解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在投标过程中无法确定自身产品的竞争力。同时,由于缺乏明确标准,评审专家在评审时也缺乏客观统一的评判依据,容易导致评审结果受主观因素影响,无法保证评审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这可能使一些真正能够满足考场实际需求,但对大路数理解与评审专家不一致的产品被误判,而部分实际上无法满足大规模考场需求的产品却可能因模糊标准侥幸通过评审。
法律依据: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该条款中大路数这一关键评审因素未被明确量化,无法准确衡量供应商产品是否符合要求,与采购需求的对应性不明确,违反了此项规定,影响了评审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回复:采购需求中原▲6.支持多转发分布式部署协同工作,支持媒体流分发,满足大路数高清视频流的转发需求修改为▲6.支持多转发分布式部署协同工作,支持媒体流分发,满足高清视频流的转发需求。
质疑事项3:▲13.设备支持国产嵌入式CPU,单颗CPU核心数≥8核条款不合理
事实依据:单纯以单颗CPU核心数≥8核作为硬性指标,过于片面。CPU的性能不仅仅取决于核心数量,还与芯片的架构、制程工艺、缓存大小等多种因素密切相关。一些核心数虽未达到8核,但采用了更先进技术的CPU,在实际运算速度、处理复杂任务的能力以及功耗控制等方面可能优于部分8核CPU。这一指标设定可能将那些在其他关键性能方面表现出色,但核心数未达标的产品排除在外,限制了供应商的选择范围,也不利于采购到真正适合项目需求的产品。此外,该条款可能会引导供应商过度关注核心数,而忽视了产品整体性能的平衡和优化,导致资源浪费和项目成本增加。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此条款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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