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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恒成远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玄武岩矿开发利用项目征集合作方

· 2024-06-21
标的名称 凉山恒成远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玄武岩矿开发利用项目征集合作方
是否联合征集 是否允许合作方为联合体
项目咨询联系人 曾老师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0834-2233778
项目报名联系人 甘老师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028-86123311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一、合作方式

(一)征集方负责矿权涉及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办理,矿山建设立项所涉及的备案及《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的编制,确保相关手续及程序合法合规,手续办理涉及的费用由征集方自行承担。

(二)合作方负责矿山建设、加工厂建设、生产运输及所涉及的相关设施设备的全过程投资(预估项目总投资额可能在1亿元以上,具体以合作方实际投资额为准),负责矿石开采、生产加工、运输(含铁路运输部分装卸、堆放等)、销售等全过程运营管理,承担运营管理过程中涉及的水费、电费、人工费、场地使用费、管理费、营销费、税费、保险费等费用,积极履行并承担开采、加工、运输、销售环节所涉及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治理等义务和责任。

(三)合作方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过程中涉及的矿山建设、生产加工等需由合作方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及手续的,合作方需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办理,费用由合作方自行承担;需征集方配合协调的,征集方给与支持配合。

(四)因合作对象矿产生产所需的加工厂建设场地、堆场、办公用地及由此产生的费用等由合作方自行协调处理,征集方承诺协助合作方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协调相关地群关系。

(五)征集方在项目合作过程中履行矿山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义务,对合作方投资、生产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协助合作方进行市场开拓等。

(六)合作方需承诺每年实际销售规模不低于80万吨。

(七)合作方需承诺在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后6个月内恢复尼波火车站货运功能、完成相关改扩建,并达到不低于80万吨/年的外运条件,否则须向征集方支付200万元的违约金。

(八)合作收益要求

1.本项目自正式《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为项目建设期,建设期内征集方不收取合作收益金。自2025年1月1日至合作期结束为项目运营期,运营期内收取合作收益金。

2.合作方按照分期支付的方式分为9年支付,前8年(自2025年1月1日起计算)每年分别向征集方支付合作收益金600万元,第9年支付500万元,如成交溢价的按照溢价同比例分9年进行支付。

二、项目合作要求

(一)合作保证金

1.建设期履约保证金:

征集方确定项目建设期为自正式《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合作方在正式《合作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须向征集方交纳建设期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合作方需在项目建设期内同步完成①自正式《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恢复尼波火车站货运功能、完成相关改扩建、并达到不低于80万吨/年的外运条件;②2024年12月31日前建成不低于30万方(80万吨)/年生产加工能力的生产线;③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矿山建设及相关辅助、附属设施的建设并具备矿石开采条件。

若合作方在项目建设期内同时完成上述要求,则合作方交纳的建设期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运营期履约保证金;若有任意一项未完成,则视为合作方违约,除需承担20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佰万元整)违约金外,还需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征集方有权解除合同。

2.运营期履约保证金

项目建设期结束后,若合作方完成建设合作要求,则自动转入项目运营期,运营期至项目合作期结束。

合作方运营期首年3月1日前(即2025年3月1日前)须向征集方交纳人民币500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佰万元整)作为运营期履约保证金(建设期履约保证金自动转入运营期保证金,不足部分在规定时间内划入征集方指定账户)。合作方在合作期内完成双方《合作协议》约定的义务,运营期履约保证金由合作方书面申请并经征集方书面确认无任何遗留问题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由征集方全额无息退还给合作方。

(二)项目进度要求

1.自正式《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恢复尼波火车站货运功能、完成相关改扩建、并达到不低于80万吨/年的外运条件。

2.自正式《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前建成不低于30万方(80万吨)/年生产加工能力的生产线。

3.需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矿山建设及相关辅助、附属设施的建设并具备矿石开采条件。

(三)税费的承担

1.征集方按照付款进度约定向合作方开具合作收益金对应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

2.合作期间,合作双方按照国家税法征缴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其应当承担的税费。

3.因矿山开采、厂房建设、加工和销售环节所产生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增值税及附加等由合作方承担。

4.双方所有注明的交易价格均为增值税含税价。

5.合作协议有效期内,征集方仅承担采矿区范围所涉未赔付林草地的赔付费用、矿山保护与复垦基金/费用、临时用地保护与复垦基金/费用、矿权维护费、水土保持费,除此之外所有费用均由合作方申报、缴纳和承担。

6.合作方在协议履行期间若存在双方约定应由合作方承担并须以征集方作为纳税主体申报缴纳税费的,由征集方进行申报、相关费用由合作方承担。若因合作方未能依约及时足额支付应由其承担的前述相应款项,且由征集方先行垫付的,合作方应当在征集方要求的期限内支付全部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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