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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规范体系优化设计需求公示(2024)(第1包)

· 2024-04-16

标准规范体系优化设计采购需求公示

我部就以下项目进行预研,欢迎广大供应商提出意见建议并参与采购活动。如对该项目采购方式、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指标要求存在意见建议的,请将相关材料加盖公章后于公示截止时间前递交至我部。

一、 项目名称:标准规范体系优化设计

二、 项目概况:

包号

服务名称

服务要求

采购数量

服务

地点

服务期限

备注

1

标准规范体系优化设计

详见服务要求

1

烟台

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512月或工程建设验收日

说明

1.投标供应商须对本项目内所有产品和数量进行唯一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2.投标报价应包括所有货物供应、运输、安装调试、技术培训、售后服务、备品备件和伴随服务等价格。

3.投标供应商必须保证所投产品为全新、未使用过的产品。

4.最高限价:60万元。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最高限价的为无效投标。

依据某大数据工程升级建设项目研制任务,需要在充分继承原有工程标准规范成果基础上,优化标准体系框架结构,进一步完善某大数据工程系统运行、管理、应用、运维等环节的管理规范,构建与网信体系法规衔接配套、满足工程技术体制要求、反映信息技术最新发展及工程先进管理理念的标准规范体系,为指导和规范某大数据工程升级建设与常态化运用提供依据。具体需求如下:

(一)修订完善专用工程标准

遵循网信体系和相关国家标准、军用标准和工程总体标准,根据某大数据工程升级建设需要,修订完善“十三五”期间制定的某大数据工程专用工程标准,优化某大单位某大数据工程标准规范体系,为指导和规范某大数据工程升级建设与常态化运用提供依据。

(二)补充新建专用标准

针对某大数据工程升级建设和全面推广应用中的数据管理、平台建设、运维管理等共性技术规约需求,补充制定运维管理工作规范、数据交换规范、数据治理规范、典型应用建设规范、业务系统对接机关办公信息系统适配性改造要求、数据应用服务评测要求等6项标准规范。

(三)标准规范宣贯与验证

协助甲方按照标准化大纲组织开展工程标准化相关工作,结合工程建设进度,不定期组织标准规范宣贯,在工程联调测试阶段,开展标准规范部署应用,形成标准化工作报告。

(四)技术保障及服务要求

1.投标供应商应在合同周期内组建不少于5名具有具备相关技术背景和专业资质的研发团队,全程参与项目相关技术服务工作,人员变更需征得甲方同意。其中,团队负责人应具有相关领域高级职称,在单位连续工作不少于3年,并承担过军队或政府机关大数据或网络信息系统相关建设项目,具备丰富的大数据工程建设经验和数据工程相关标准规范设计经验,熟悉信息系统和大数据领域国标、军标现状,具有充分的技术储备。

2.为有力推进各标准规范的对接论证、设计编写、修订完善和部署验证等工作,承研单位应在合同周期内安排不少于两名具备大数据、信息系统集成等相关资质的技术研发人员驻场,每人实际驻场时间不少于15个月,项目研发过程中必要的赴外地标准宣讲培训、标准化审查、评审汇报等,经甲方认可后可计入驻场时间。

3.承研单位应根据某大单位大数据工程建设推进实际情况,在项目组指导下,迭代更新标准规范体系,按期完成各类工程标准规范的设计编写,组织标准规范的宣贯和部署应用,并根据大数据工程集成联试过程中的实际需求,在标准规范体系框架内视情补充新建若干必要的标准规范。

4.项目研发过程中的软件应提供全套源码,依托本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成果归甲方所有。

5.项目研发过程中的各类技术文档资料应符合工程建设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相关研发活动应严格落实保密管理要求。

6.项目验收应提供不少于2年的售后服务。

(五)核心功能性能指标要求:

1.应依据标准化大纲,结合某大数据工程升级建设的实际需求和有关建设单位的反馈意见,对原有17项工程标准规范进行修订完善,总体优化比例不低于30%;

2.新建的标准规范应与某大数据工程总体标准和相关工程标准内容协调一致,并通过专家评审和标准化审查;

3.运维管理工作规范应明确某大数据工程基础设施、大数据支撑平台和业务应用系统的配置管理、服务监测、健康检查、日常状态巡检、监控告警管理、日志管理、突发故障处理、安全保障、权责划分等运维管理要求;

4.数据交换规范应明确各数据中心、容灾备份中心、各节点及用户终端的数据交换原则、方式、频率、数据类型及流向等要求;

5.数据治理规范应明确某大数据工程数据标准管理、主数据管理、元数据管理、数据质量管理、数据生命周期管理等相关要求、规程和度量指标;

6.典型应用建设规范应明确某大数据工程大数据典型应用的数据定义、来源与接口、支撑服务及应用交互方法、数据管理、应用上线部署、应用迭代升级、用户试用等相关要求;

7.业务系统对接机关办公信息系统适配性改造要求应明确某大数据工程业务系统访问入口集成、用户身份认证同步、系统用户更新、系统通知消息推送等适配性改造要求;

8.数据应用服务评测要求应明确某大数据工程数据应用服务的功能测评、性能测评以及安全测评等相关要求;

三、 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控股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的生产场经营地址或者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非国有销售型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相互占股等关联的,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四)未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五)近3年没有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七)投标人应具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二级及以上)或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

(八)投标人应具备

四、公示时间:自公告发出之日起5日。

五、意见反馈方式及有关说明

1.在公示有效期内提出,并加盖单位公章的《预研意见、建议反馈表》采取邮寄方式书面递交我部,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详细具体、理由充分、实事求是,不得有意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反馈材料应当写明供应商名称并加盖单位公章,必要时可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对于项目整体需求不满足三个品牌产品或三家供应商的;需求个别条款的描述具有倾向性或排斥性的,当事人应明确指出可能涉及的品牌或供应商。

3.对于本项目的供应商资格要求,有国家强制性要求但未写明的,当事人可以明确指出并提供依据材料。

4.供应商提出的意见建议,将作为我部进一步论证完善需求参数和资格条件要求的必要参考,是否采纳均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我部也不作书面回复。

5.技术参数等有关需求最终以本项目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为准。

七、招标人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周老师 电 话:0535-6635819

电 话:18553531980

附件:预研意见、建议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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